借卵做试管婴儿有相同的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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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4月21日02:15 现代快报。
"在我重病期间,我的妻子王芳(化名)没有尽到她的责任。我决定,。
1.儿子是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,不是我自己的精子,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!
2. 文安里21号房602室给父母......" 这是秦淮区居民刘大爷生前立下的一份遗嘱。正是这份遗嘱引发了关于 "借精生子 "能否继承遗产的讨论。
财产属于共同财产!
昨天下午,湖北武汉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金陵路小区开庭审理此案。几张简单的桌子组成的简易法庭,吸引了大批记者和附近居民。开庭前,许多旁听的居民开始议论纷纷。有人说:"孩子和父亲没有血缘关系,所以他们没有资格继承"。有人接着回答。"不是的,既然签字同意人工授精,法律规定是父子关系,就有权继承遗产。"。
王芳告诉记者,她经营一家小吃店,刘大爷开 "马自达 "为生。两人于1998年3月结婚。结婚六年来,王芳一直没有怀上孩子。经医院检查,刘大爷患有无精子症。2004年1月,王芳成功怀孕。
2004年4月,刘达利被发现处于癌症晚期。在刘达利去世前两天,他写了一份遗嘱如果你做过赠卵试管婴儿,请告诉我们哪里的成功率高,看哪个试管将财产留给了他的父母。刘达利去世五个月后,王芳生下了儿子。为了财产,婆婆和儿媳妇经常争吵。去年12月5日,王芳将公婆告上秦淮区人民法院。王芳说,房子登记在她丈夫的名下,但却是夫妻共同财产。
妻子对丈夫很苛刻。
但婆婆张秀兰完全不同意儿媳妇的说法,在法庭上指责儿媳妇不愿意为儿子的医疗费买单。"我儿子在医院里跪着求她为他支付医疗费!但她只愿意拿出钱来。但她只愿意为我儿子拿出几千块钱"。她重复说:"她对我儿子不好,不给他钱看病,我儿子的生活很艰难。"。
老人在法庭上也哭了,就是没病的时候,王芳对待丈夫很苛刻,刘大爷赚的钱都要交给王芳,平时根本没有零花钱,王芳也不给刘大爷买衣服。就在老人哭的时候,老人的女儿在一旁也跟着痛哭起来,法庭上顿时哭声一片,法警只好把老人的女儿带到一旁的房子里休息。
妻子拿走了一半的财产。
在法庭上,主审法官丁伟力表示,按照法律规定,继承权首先要有遗嘱,但刘大爷的遗嘱称人工授精没有使用本人的精子,不想要孩子,这不符合法律精神,是无效的。同时,刘达利将房屋赠与父母的遗嘱,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,刘达利只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。因此,该遗嘱部分无效,王芳所生的儿子有继承权。
秦淮法院作出判决,一半财产属于王芳,王芳的儿子继承另一半的三分之一,因为孩子还小,由王芳保留,张秀兰老两口继承另一半的三分之二。
借卵做试管婴儿是否有继承权?
在昨天的庭审中,借卵做试管婴儿是否有继承权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。被告张秀兰女士认为,借卵做试管婴儿子在遗嘱中已经说得很清楚,精子不是他的,也不是他的亲生骨肉,所以他不同意让孩子出生,当然也就没有继承权。
而原告王芳则认为,人工授精出来的孩子,儿是否有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同等地位的,当然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。
湖北湖北武汉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燕介绍,最高院在《关于离婚后如何确定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》中已经确定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同意人工授精,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。因此,现在王芳生的这个孩子,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其继承权。
遗嘱是否可以否定法定继承权?
张秀兰在法庭上出示了她儿子生前的一份书面遗嘱。张秀兰认为,该遗嘱已经明确了文安里的房子应该是老两口的,其他人无权继承。
但王芳表示,这套房子是他们婚后购买的,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她有权处置这笔财产,而他们的遗腹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,也有权分享这笔财产,丈夫的书面遗嘱应视为无效。
胡春燕认为,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"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所有的财产,除有约定外,分割遗产时,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,其余的归被继承人所有"。因此,刘大爷只能支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,妻子的部分他无权支配。快报记者 吴杰 宗毅多 朱军军 实习生 秦牧秋。
匿名用户 2006-06-16 20:02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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